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

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30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适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