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湘038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381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快乐电源(涟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执监300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定,于2018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三弘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湘03破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5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