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开某某艺型建筑有限公司、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民终5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开**艺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英才街西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信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公园世纪大酒店别墅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开**艺型建筑有限公司、原阳县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5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5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95.1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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