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855号
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5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上海崇明城桥经济开发区中津桥路22号1号楼5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术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人民路01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住安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河南绿地牟山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因第三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龚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