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352号
原告:***,男,1971年2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杭军,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58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尉云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胜利,上海市益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