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开封某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422号之一
原告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9613713N。
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西郊乡大辛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亚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文,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恩铭,河南本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24444XT。
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58室。
法定代表人赵志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2022)豫0291民初34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237051.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现因原告开封***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237051.4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依法应解除对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237051.4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9237051.47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