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5197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C座。
法定代表人:赵延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映,重庆华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红,重庆华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38号258室。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天目西路290号。
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叠加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六支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岳明静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蒋秀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