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22民初325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南郑区红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中市汉台区汉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陕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7元,减半收取192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