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46350号
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128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5237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3元,减半收取计7,296.50元,由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