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5271号
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斜土路768号21楼A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599号228室。
负责人:***、**。
被告: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西路1599号228室。
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申顺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500号(华泾广场)8幢4层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业主委员会、被告上海市虹口区骏丰国际财富广场业主大会、第三人上海申顺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