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刘某申请执行某某、某某、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70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刑终483号之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232085元(执行费:333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30995元(执行费:183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泰支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55837元(执行费:220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