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8601民初1495号
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宏路5号5幢2层。
法定代表人:裘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晶、邵蕙菁,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优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958号1幢(科创大楼)801-07室。
法定代表人:游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游瑛,女,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伟军,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瑶,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视公司)与被告杭州优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全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晶、优嘉公司、游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东、王伟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梦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视公司诉请判令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1.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2.共同赔偿全视公司经济损失2035384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承担本案的律师费50000元。
事实与理由:全视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主要从事计算机硬件、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消防设备的销售等业务。主要客户及业务对象为国内的高校。王伟军为全视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并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和保密义务。2018年7月25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王伟军以其配偶即游瑛的名义,于2016年9月23日设立了优嘉公司,该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游瑛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全视公司基本相同。经全视公司调查核实,优嘉公司多次利用王伟军在全视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及相关其他资源等经营成果在山东建筑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消防项目中与全视公司竞争。甚至利用职务之便,以为全视公司开展业务为名,为优嘉公司争取相同的项目。尤其是2018年7月18日(王伟军在职期间),优嘉公司及游瑛委托王伟军(竟以优嘉公司经理的身份),参加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编号SDGD-DY-2018061项目的报价、谈判、签约等相关事宜,最终使得优嘉公司中标该项目。王伟军在为优嘉公司开展上述业务期间的产生的差旅费,竟以为“全视公司参与山东建筑大学项目”为由向全视公司报销。全视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全视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了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给全视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优嘉公司、游瑛答辩称:1.本案相关招标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不涉及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本案不存在被侵害的客体。2.优嘉公司、游瑛通过公开途径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活动,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无侵权行为。优嘉公司成立时游瑛与王伟军虽是夫妻,但彼时公司并未开展任何业务。2017年3月8日,游瑛与王伟军离婚,故此后王伟军的任何行为与优嘉公司、游瑛已无关联,且全视公司以王伟军违反竞业限制为由已另案提起仲裁也未得到支持。而优嘉公司、游瑛通过公开途径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活动,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与王伟军无关,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3.优嘉公司凭借自身的技术和经营成果中标,全视公司并未因优嘉公司中标(8家)而受到任何损失,优嘉公司、游瑛无需对其进行赔偿。4.全视公司存在盗取优嘉公司技术成果、植入病毒等其他不法行为,优嘉公司、游瑛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5.全视公司滥用诉权意图剥夺其他合法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视公司曾向杭州拓深科技有限公司、张轩铭提起侵害商业秘密之诉,在未有任何证据情况下提起无理索赔[(2016)浙0108民初4946号、(2017)浙01民终1218号],法院驳回了全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全视公司向同行提起诉讼是为了打压其他正在进步的合法市场经营者,限制市场良性竞争发展。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王伟军答辩称:1.本案相关招标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不涉及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本案不存在被侵害的客体。2.优嘉公司成立时游瑛与王伟军虽是夫妻,但彼时公司并未开展任何业务。2017年3月8日,游瑛与答辩人离婚,故此后优嘉公司的行为与王伟军已无关联,全视公司也未举证王伟军有任何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3.优嘉公司凭借自身的技术和经营成果中标,全视公司并未因优嘉公司中标(8家)而受到任何损失,王伟军无需对其进行赔偿。4.2018年9月,全视公司以“竞业限制违约金”纠纷为由向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王伟军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该项诉求,后双方当事人已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8)浙0105民初14732号,该案现在尚未判决,案件中提到的事实部分与本案相同。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法院应对全视公司提出的要求王伟军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5.全视公司未依法支付提成、加班费、差旅费等费用,甚至还以王伟军旷工为由将其开除,严重损害答辩人合法权益。6.全视公司还存在其他造假、虚构事实等行为。全视公司曾与王伟军签署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但后经王伟军确认,全视公司在其余案件开庭时提交的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一,明显造假。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全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全视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证明王伟军原系全视公司员工,王伟军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
2.企业基本信息,证明优嘉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游瑛系优嘉公司唯一股东,另优嘉公司与全视公司有竞争业务关系;
3.山东建筑大学采购成交公告、王伟军委托书;
4.解除劳动合同补充通知书、王伟军对该通知的回复(电子邮件)、王伟军自行填写的2018年7月差旅报销单;
5.优嘉公司在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的标书、成交公告及其他项目合同(山东财经大学、山东建筑大学、云南财经大学、山东青年政治学院);
6.优嘉公司在武汉理工大学等学校项目的中标公告;
7.全视公司在南京理工大学等学校项目合同;
证据3—7证明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不正当竞争并造成全视公司损失的事实。
8.王伟军2016年6月工作总结及市场计划表(邮件)、山东建筑大学项目回款凭证,证明山东建筑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学校系全视公司客户,王伟军代表全视公司负责该学校项目。
9.案外人卢凯陪同王伟军去山东青年政治学院跟进项目报销单,证明王伟军代表全视公司跟进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项目,但其实际却为优嘉公司做业务并将差旅费向全视公司报销的事实。
10.全视公司在南京理工大学项目的标书,证明全视公司系统技术方案,另证明优嘉公司技术方案侵权。
11.案外人马哲雄与全视公司负责人聊天记录及报销单、发票,案外人马哲雄生育津贴申请单、打款凭证及被告优嘉公司营业信息、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证明案外人马哲雄代表全视公司跟进武汉理工大学项目并负有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其妻子汪淑芳在优嘉公司担任监事。
12.山东财经大学项目采购合同、汪绍成参保证明,证明山东财经大学系全视公司客户,另案外人汪绍成代表全视公司负责该学校项目。
13.云南财经大学项目中标公告及项目合同(英科瑞公司代理)、王伟军2016年度总结(邮件)、授权函、王伟军2017年9月报销单,证明王伟军代表全视公司跟进云南财经大学项目及全视公司本应为该项目产品供应商,并证明王伟军实际为优嘉公司做业务并将差旅费向全视公司报销的事实。
14.山东体育学院项目合同、标书,证明山东体育学院系全视公司客户,王伟军代表全视公司负责该学校项目,并证明优嘉公司技术方案侵权。
15.王伟军报销单,证明王伟军代表全视公司跟进山东体育学院、山东建筑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项目,却实际为优嘉公司做业务并将差旅费向全视公司报销的事实。
16.律师费发票,证明全视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
优嘉公司、游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招标公告截屏(8家),山东建筑大学等八家学校的有关项目招标信息均在相关平台或官网予以公示、采用公开招标,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离婚证,2017年3月8日,游瑛与王伟军已登记离婚。
3.政府采购合同,全视公司未授权王伟军参与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签约。
4.视频(附截图);
5.出入登记单;
6.售后服务确认函;
证据4—6证明2018年12月28日,全视公司派员工在南京理工大学的监控电脑上插入U盘盗取优嘉公司的技术成果,后还将病毒植入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对优嘉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该事实已经南京理工大学确认。
7.关于招标项目推荐品牌侵权的举证材料,全视公司在未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前提下,向优嘉公司客户南京理工大学投诉,谎称优嘉公司严重侵犯其商业秘密。
8.判决书二份,全视公司曾向第三方提起与本案类似的诉讼,意在打压其他正在进步的合法市场经营者,限制市场良性竞争发展。法院驳回了全视公司的诉请。
9.优嘉公司方案书相关参考资料,全视公司所主张的优嘉公司中标的项目方案涉嫌窃取全视公司商业秘密,而项目内容在网上均可以查询到相关参考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属于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
10.武汉理工大学项目资料,证明不是跟进过就能拿到客户项目;优嘉公司并未参与“武汉理工大学2018年消防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的招投标,未形成竞争关系,优嘉公司中标项目为:2018-11-16发布的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消防安全可视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这个项目全视公司并未参与,不存在竞争关系。
11.项目招标信息,证明通过公开招标的项目,即使是全视公司的老客户,全视公司也未参与,优嘉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12.(2019)浙0105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中全视公司庭审时否认2018年项目由王伟军负责,本案又主张项目由王伟军跟进、王伟军掌握项目客户及方案资源,相互矛盾。
王伟军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招标公告截屏(8家),证明山东建筑大学等八家学校的有关项目招标信息均在相关平台或官网予以公示、采用公开招标,属于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2.离婚证,证明2017年3月8日王伟军与游瑛已登记离婚。
3.政府采购合同,证明优嘉公司未授权王伟军参与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签约。
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46号仲裁裁决书、应诉通知书,证明全视公司针对本案中王伟军的行为已对其提起过竞业限制纠纷的仲裁、一审,现该案尚未判决,全视公司现又以同一事实对王伟军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5.判决书二份,证明全视公司曾向第三方提起与本案类似的诉讼,意在打压其他正在进步的合法市场经营者,限制市场良性竞争发展。法院驳回其诉请。
6.竞业限制协议(3份),证明王伟军仅与全视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1,其余两份均属全视公司伪造。
7.企查查截屏及软件成品登记证书,证明全视公司存在软件成品登记证书造假的情形。
8.优嘉公司方案书相关参考资料,证明全视公司所主张的优嘉公司中标的项目方案涉嫌窃取全视公司商业秘密,而项目内容在网上均可以查询到相关参考资料,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不属于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
9.武汉理工大学项目资料,证明不是跟进过就能拿到客户项目;优嘉公司并未参与“武汉理工大学2018年消防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的招投标,未形成竞争关系,优嘉公司中标项目为:2018-11-16发布的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消防安全可视化管理系统采购项目,这个项目全视公司并未参与,不存在竞争关系。
10.项目招标信息,证明通过公开招标的项目,即使是全视公司的老客户,全视公司也未参与,优嘉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11.(2019)浙0105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该案中全视公司庭审时否认2018年项目由王伟军负责,本案又主张项目由王伟军跟进、王伟军掌握项目客户及方案资源,相互矛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关于全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据2、3、5、6、7、8、13、14、16涉及优嘉公司的主体信息,全视公司与王伟军的劳动关系,以及全视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与本案具有关联,故确认其证据效力,但上述证据能否证明全视公司享有商业秘密及两被告实施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待证事实,本院将在判决主文中予以阐述;证据1、4、9、10、11、12、15涉及的竞业限制内容、技术秘密与本案无关,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二、关于优嘉公司、游瑛提交的证据,证据1、2、3、10、11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但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及证明力大小,需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证据4—9、12与本案无关,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三、关于王伟军提交的证据,证据1—4、9、10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但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及证明力大小,需结合本案其他事实综合认定;证据5—8、11与本案无关,故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全视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5日,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工业安检安监平台、电子巡更机、工业智能相机产品、工业控制集成DSP芯片、安全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的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工业控制集成DSP芯片、消防安全技术、安全生产设备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安全生产设备、消防设备的上门安装、上门维修。优嘉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法定代表人游瑛,经营范围:智能网络监控系统、智能安防系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及成果转让;安防设备的安装与维护;网页设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机电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系统集成。
游瑛与王伟军于2017年3月8日登记离婚。
2016年7月11日的电子邮件显示,2016年6月王伟军的工作总结里涉及王伟军与南京理工大学等客户的往来记录,包括经费、联络人员、场地情况等相关内容。
2018年7月10日山东建筑大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单—来源采购公示》;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消控主机报警集成竞争性磋商公告》;2018年9月12日南京理工大学在其官网发布《研二、体育中心和材料学院楼等消防水压监控系统建设工程招标公告》;2018年11月16日武汉理工大学在其官网发布《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消防安全可视化管理系统招标公告》;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山东省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可视化联控系统及总控室改造采购需求公示》、《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可视化联控系统及总控室改造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山东财经大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山东财经大学校园智能安防系统及服务器等设备中标公告》、云南财经大学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云南财经大学智慧安防综合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2018年7月18日山东国大招标有限公司发布《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供应商为优嘉公司。优嘉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载明,优嘉公司委托王伟军为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优嘉公司办理报价、谈判、签约等相关事宜,委托期限90天,自2018年7月18日签字生效。南京理工大学于2018年9月21日发布《研二、体育中心和材料学院楼等消防水压监控系统建设工程中标(成交公告)》,成交承包商名称为优嘉公司;武汉理工大学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消防安全可视化管理系统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优嘉公司;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发布可视化联控系统及总控室改造项目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优嘉公司;2017年12月山东旭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优嘉公司签订关于山东财经大学消防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设备采购合同;2018年9月12日,山东建筑大学与优嘉公司签订山东建筑大学消防水压远程监测系统采购项目的合同;2018年3月30日,云南英科瑞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与优嘉公司签订关于云南财经大学消防可视化综合管理平台的合同2018年8月23日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与优嘉公司签订消控主机报警集成平台采购合同。
2018年7月22日,南京理工大学与全视公司签订了南京理工大学消防基础设施监控系统及重点楼宇水压监控系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009年7月1日,全视公司与王伟军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了知识产权归属、商业秘密保守、违约责任及赔偿,商业秘密内容保守包括:王伟军履行职务掌握的全视公司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研制进展情况、技术数据等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
2018年11月2日,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全视公司于王伟军支付竞业限制赔偿金等争议案作出裁决,王伟军不服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8月8日,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05民初3278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全视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伟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3086.21元,并驳回王伟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全视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是否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的行为是否侵犯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全视公司认为,在王伟军2016年工作总结的邮件中的客户名单、交易习惯等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及技术方案,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和价值性。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攫取全视公司的客户名单、交易金额,利用全视公司的客户单位的深度信息,与客户发生交易,给全视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侵害了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认为,本案相关招标信息属于公开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并不涉及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故本案不存在被侵害的客体。全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所谓存在的经营秘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全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指控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侵犯了其商业秘密,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全视公司不仅需证明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还需证明被控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且优嘉公司、游瑛采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全视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表现为王伟军2016年工作总结中涉及的客户名单等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全视公司在本案中以王伟军的工作总结主张其中的客户和涉及的交易信息作为应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对此,本院认为,商业秘密中的“特定客户信息”一般指向的是特定的非公开的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交易条件、需求情况、交易内容等特定信息,且属于“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系经营者通过长期的、稳定的、特定的付出而获得,其保护的是经营者为实现与特定客户之间的信任和稳定关系而长期积累和付出,属于经营者独有、独享的客户信息。就本案而言,全视公司并未提供其商业秘密的具体载体,经本院庭审多次释明,其仍确定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提交材料中反映了的南京理工大学等“客户名称”、联系人员、经费等信息,既无法确定所涉及单位是否系全视公司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长期积累的固定且有独特身份信息的特定客户,也无法反映其特定交易习惯、交易条件和交易需求等信息内容,致使本院无法确定其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迳而无法认定王伟军工作总结中涉及的单位、联系人、报价是否属于区别于公知的特定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从而不能判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且涉及南京理工大学等单位的招标信息亦可在互联网上搜索到,对于全视公司上述主张,难以认定。
至于全视公司主张的在其标书及合同中的技术方案商业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本院对技术秘密不具有管辖权,全视公司可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技术秘密。故本院对全视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不予审理。另,全视公司主张的竞业限制内容系劳动争议案件,非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范围,且双方已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有相关诉讼,本院对此不再评价。
综上,本院认为,全视公司一方面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另一方面亦不能证明优嘉公司、游瑛、王伟军系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被控经营信息,且其因被控行为遭受到实际损害,全视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全视公司的商业秘密侵权指控予以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483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全视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江 怡
人民陪审员 张光复
人民陪审员 周小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何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