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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某某公司、嘉兴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91民初1946号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镇江某某公司与被告嘉兴某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8元,由原告镇江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