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玉玺,男,汉族,1981年6月1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见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殷建平
审判员 杨道骏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蔡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