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380号
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见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建五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遂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计收525元,由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佳洁
书 记 员 易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