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956号
原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见雄,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何昕,职务不祥。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职务不详。
原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迈科商业中心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席亦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