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449号
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银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见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广平县人民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君。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广平县建筑安装企业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31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51元,由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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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万保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