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加勒智慧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91民初1289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见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
申请人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祁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