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镇江;被执行人:泉州磐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宝洲街721万达写字楼****。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6日生效的(2019)苏1191民初3176号判决,于2020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泉州磐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及工程款共计66万元。二、驳回原告镇江加勒**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10元,由被告泉州磐戎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9×××57存款4044.2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萍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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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陈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