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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湖南省神针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田。
委托代理人:廖文发。
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22)湘100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神针***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209.3元(含货款86200元、违约金25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公告费560元、执行费1589.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1420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尧舜
审判员  段文彪
审判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致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