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2596号
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沿江工业基地中天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969911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烽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临港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8E2EX2B。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烽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烽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47万元。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烽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
计47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22年8月2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