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21民初3245号
原告:**,现住址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李某,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969911609。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执行董事。
被告:**,现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施工费共计13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了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亿利工业园区神华亿利能源有限公司电厂厂区内的煤棚建设项目土建部分,因工程接近尾声,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将其中的煤堆棚土方回填工程承包给原告负责,双方约定由原告负责土方的装卸和运输,具体按照实际拉运车数计算。2019年6月底施工完毕后,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神华亿利项目经理**与原告对账后,出具欠据2张给原告,列明总施工数量和共计欠款13750元,并由项目经理**签名、捺印并注明身份信息。口头承诺7日一次性结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拖延和拒绝支付,无奈诉至贵院,判如所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经审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利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宇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