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81民初240号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598884073N,住所地江西省鹰潭(贵溪)铜产业循环经济基地精深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969911609,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沿江工业基地中天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经理。
被告:何永义,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被告:何永峰,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
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何永义、何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68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168元,由原告江西八源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罡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