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亚洲,黄梅县孔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沿江工业基地中天钢材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郑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斌,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中兴,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敏,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何中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