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财保14号
申请人:濂溪区兴业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生态工业园金太阳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02L74530699L。
被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沿江工业基地中天钢材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969911609。
申请人濂溪区兴业钢管租赁经营部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濂溪区兴业钢管租赁经营部已于2019年4月26日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濂溪区兴业钢管租赁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达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48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