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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1127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三剑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2459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