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4民初20538号
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萧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沈阳某某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某某置地有限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保全费533.38元,由原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