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某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粤1881民初503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原名:某乙公司),住所:惠州市惠阳区。 法定代表人:柴某。 被申请人一:某丙公司,住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人二:某丁公司,住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人三:某戊公司,住所:英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申请人四:某己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苏某。 被申请人五:某庚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504。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申请人六: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 申请人某甲公司诉被申请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某己公司、某庚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冻结总限额为664413.66元,申请人提供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某丙公司名下某银行股份限公司英德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二、冻结被申请人某丁公司名下某银行股份限公司英德富强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三、冻结被申请人某戊公司名下某银行股份限公司英德富强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四、冻结被申请人某己公司名下招商银行佛山盐步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五、冻结被申请人某庚公司名下某银行红荔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4413.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六、冻结被申请人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深圳新洲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 (期限届满如果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提交书面申请,否则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如果此前已被冻结、查封,则轮候冻结、查封。) 本案申请费3842.07元,由申请人某甲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