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民初3443号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高埗镇塘厦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32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广电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琴台颖园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平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1401房,广电科技大厦1501房。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广电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广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广电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唯美陶瓷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康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