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907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3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27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