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8907号
原告:***,女,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32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上海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274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益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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