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7438号
原告:**,女,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啸(系原告儿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田文街10号红星村城中村改造K3地块(金地悦江时代K3)一期5栋/单元1层7物业用房号。
法定代表人:程连英,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自在城1号商业体A座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施鑫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32层。
法定代表人:凌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B地块商业1-2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宋义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祥娥,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晓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晓然
书 记 员 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