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4民初7430号
原告:**,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28号金地悦江时代A区7栋。
法定代表人:程连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中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才,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7号金地中心32层。
法定代表人:凌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帆,男,系被告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团结大道1335号金地自在城1号商业体A座20层1号。
法定代表人:施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琳,女,系被告员工。(一般授权)
被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B地块商业1-2层04室。
法定代表人:宋义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祥娥,女,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云,女,系被告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新居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地集团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噪音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玉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晓丽
书 记 员 刘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