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长垣县浦东区。
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凌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喜悦,女,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3011室。
法定代表人:徐东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刚,男,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原告***与被告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来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耿迎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吝小丽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