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2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告:湖北福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81号百步亭金桥汇A号楼1单元12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湖北福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