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946号
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和汇丰路交口南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959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618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德热力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佰德热力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佰德热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