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4民初2946号 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和汇丰路交口南行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2019595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与石铜路交口旺角国际28楼2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8816182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德热力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坤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佰德热力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佰德热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石家庄佰德热力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