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126民初1601号
原告: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故城县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故城县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故城县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共计8920元,由原告河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