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5民初1941号
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街道天通中苑****楼**814。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北湖生态产业园区先导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20元,减半收取9960元,由原告北京阳光欣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田会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