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3405号
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中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府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方式无法送达被告四川中府实业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