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3725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铸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