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0433号
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水杉街201号1栋1**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