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4民初3525号
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城守东大街59-71号1幢8楼。
法定代表人:***,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绿茵传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金石路239号4栋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成都绿茵传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威公司)与被告成都绿茵传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绿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新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都绿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新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C7运动中心办公区域及全部场馆**服务费53333.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0月9日与原告取得联系,计划将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域及运动场馆的**服务外包给原告。双方约见现场沟通,互留名片,并添加微信。原告按照被告方的要求,制作了报价方案。双方通过微信、电话方式针对清洁服务费用问题进行了沟通和协商。2019年10月29双方当面沟通后达成口头协议,并约定于2019年11月1日起原告正式入场。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1日期间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了《室内清洁服务协议书》,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书面合同的签订。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将打印并**的《室内清洁服务协议书》与开具的服务发票一起提交至被告财务室,被苦一直未返应原告留存的那份《室内清洁服务协议书》。双方约定:1.由原告安排3名**为被告提供C7运动中心办公区域及全部场馆**服务;2.**服务费用为10666.67元/月(含税,税率3%),费用按月度进行结算,于次月上旬支付上月服务费;3.服务地址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为被告办公地址。原告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安排了**员***、***、***为被告提供**服务,并不定期安排代管负责人***和区域经理***进行现场监管。2019年12月27日,原告区域经理***与被告财务谭女士沟通开具发票事宜,并于2019年12月30日将开具的2019年11月、12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被告财务谭女士。自2019年12月起至今,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向请求支付已服务月份的**服务费用,但被告一直借口推脱,一直未支付2019年11月至3月的**服务费用。鉴于被告的不支付**服务费,原告于2020年4月1日起停止**服务工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用。
被告成都绿茵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9日早上9:45分,被告运营总监周猜(微信昵称:小果橙、微信号:×××49)通过原告成都分公司总经理**(微信昵称:**、微信号:×××91)添加请求。2019年10月9日下午14:03分,原告向被告发送“20191009C7城市运动中心报价方案.pdf”并称“美女,请查收”。被告回复“收到”。14:24被告称“请问一下支付方式”。原告回“月结,专票,6%”。被告问“为什么有一人有社保”。原告回“预算的1人社保”。被告回“OK我先看看”。……10月22日晚上22:06被告称“请问你明天下午四点半有没有时间,我们这边想请你过来详细谈谈上次的方案”。原告回“可以”。……10月23日下午16:26原告称“美女,我到你们办公室门口了”。“美女,13万做不下来。每月耗材:纸品1250元,**50元,洗手液150元,合计1450元每月。130000元∕12月=10833∕月,10833-1450=9383除以3人=3127元∕人∕月”。10月24日中午12:29被告称“我刚刚问了我们这边的采购,我们的手纸是在网上买的无品牌的,平均每月花费217.5元,洗手液是在网上买的大桶的,平均每月花费50元”。12:34分原告回“200包,10件”。12:34被告称“采购说两个月买一次”。12:46原告回“能否固定纸品用量”。被告回“就算按一月200包,也才435一个月啊,没有必要固定吧”。原告问“啥牌子”。被告回“无品牌的”。14:19原告称“美女,纸品和洗手液如固定在500元/月内就可以”。15:36被告回“OK”。晚上18:22被告称“不好意思,下午很忙。洗手液和擦手纸都可以用无品牌的,只要保证使用就行”。10月29日晚上19:22被告称“**,你明天有没有时间过来啊,我们总经理想谈一下细节”。19:27原告回“下午可以吗”。被告称“可以,大概几点”。原告回“3点30左右”。10月30日下午15:26原告称“美女,到了”。10月31日9:15原告向被告发送“201910.31室内**合同.doc”。……12:42被告向原告发送“201910.31室内**合同(1)(1)(1).doc”,并称“有些许改动添加内容”。11月1日下午13:46原告称“**,合同也有一些变动,你看一下”,并发送“201910.31室内合同20191101QM(1).doc”。11月7日下午16:48被告称“**,我们总经理说,二楼洗手间必须要一直放擦手纸,因为我们没有要大卷纸,就要一直放擦手纸”。晚上18:34原告回“如果总费用超出500,就不行”。18:42被告称“总经理说的那天说好了的”。晚上19:25原告回“当时说的是一楼贵宾室,如果2楼也要放,那要增加费用,如果不增加费用,我们肯定要亏本,或许只有其它的公司可以做,我们的成本要高一些”。11月9日下午16:30被告称“**,你们工程部紧都不来给我清单,也不来维修。**除了一个固定的**,其他都还没有定岗,我们员工需要喊**的时候很不方便”。……11月11日早上8:52原告称“**,早上好!灯具查了一下,由于目前不知道具体型号,暂时只能以下列方式报价:1、***作业的50元/个;2、须升降平台作业的100元/个;3、以上报价均不含材料费及平台租赁费;4、材料费需贵公司单独出(实报实销)。人员也正在加紧落实中”。11月17日,被告称“**,麻烦你给我一个我们场馆的**管理人员的电话,合同的事情,下周我们处理哈,这几天有点忙”。原告回“好的,区域经理的”。……2019年11月22日下午16:07被告称“**,你们那边工程部的修插座、水管等的价格还没有给我”。16:12原告回“这个只能看现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报价”。…….11月26日早上10:24被告称“**,总经理说他办公室的茶具清洗以后没有摆放规范,你们的工作人员没有你当初承诺的那么专业啊”。10:37原告回“我了解一下原因”。11月26日早上11:41被告称“还有协助餐厅**、指导餐厅**的事情也没有落实”。中午12:26原告回“我安排一下”。11月27早上10:18被告称“**,你们工程部喊不动啊,都不张我”。原告回“这一段时间工程部都在做专项工程,有点忙”。被告回“哦”。原告回“水管是换水龙头吗还是要换水管?水管是热接的吗”。被告称“餐厅和卫生间都有水管在渗水,从墙里面流出来”。原告回“可能要破墙,就是这两天,我来安排”。被告称“要喊师傅先来看看怎么搞”。10:33原告回“好的,最晚后天,最快明天”。12月23日下午17:25原告称“**,合同落实没,可以开票了。拖的有点久了?”。晚上18:37被告回“好的,我尽快落实”。2020年3月5日早上10:47被告称“**,**这边的时间是下午三点之前,或者四点以后。”。原告回“下午我要开会,改天吧”。3月11日下午13:05被告称“**来了,三点前他都有时间”。……13:36被告称“**,请问你今天过来不?”。13:56原告回“马上到。”。
2019年11月29日下午15:07,被告运营总监周猜(微信昵称:小果橙、微信号:×××49)通过原告工作人员***(微信昵称:**、微信号:×××12)添加请求。下午15:35原告发送信息“你好!**,请在工作中多多指导哈!”被告回“合作愉快”。15:43原告回“合作愉快”。2020年1月9日上午11:34,被告称“黄经理,今天场馆做活动,你们**边卫生间擦手纸都没有准备够,你要监督到位啊”。原告回“好的,马上整改”。2月13日晚上20:38,原告称“**:员工复工申请不用我们办手续嘛!”。被告回“暂时不需要哈。复工日期待定。20:55原告回“好的”。2月15日上午11:27,原告称“**:贵司申办复工申请时麻烦把3个**报备一下哈,**!”并发送“XXX企业复工人员名单(1).XISX”。被告回“好的”。……2月20日上午9:39,原告称“**:麻烦帮我们催一下11、12月的**费,我们要发1月员工工资,**!”9:49被告回“好的”。……2月24日下午17:24,原告称“我们1月的**费也可以开了吗?”。2月28日下午16:05,被告称“我们3月1号开始营业,麻烦你安排所有**到岗。另外,因为近期客户较少,**需打扫区域较少,因为餐厅暂时未开工,请你们的**人员也把餐厅打扫一下,吧台上面的灰尘都打扫一下,无需每天打扫,保持基本整洁就行”。16:13原告回“好的”。……3月2日下午17:42,原告称“**:我们11、12月的**费麻烦催一下,1月、2月的费用可以开票了不,我们公司压力也很大。”17:49,被告回“好的。我这边催一下**”。17:54原告回“好的,麻烦问到回复一下哈!**啦!”被告回“你那边明天上午有没有空啊。**想请你过来谈一下细节。”原告回“上午可能要晚点过去。”……3月3日中午12:29原告称“**:我们**回复要给**详谈。”12:43被告回“好的”。12:57被告回“**说的周四或周五有时间。”……3月10日上午11:57,被告称“黄经理,你好,我们这边的员工都在给我反应,对那个胖一点的****工作质量及工作态度不满意,另外两个工作质量不错。希望你那边把那个胖一点的**换了哈。……”。原告回“叫什么名字,俩个女员工都差不多。合同**签字没,11、12月的**费还没到账。”被告回“姓吴。合同,你们**还没过来。”原告回“我们**过去说**不在。”……3月16日上午10:52原告称“**:我们**与**沟通后,**回话没,11、12月的还没回款,麻烦**催下财务,**!”被告回“我催一下他。”3月20日下午15:45被告称“黄经理,**说的下个月开始**就只要两个人。”……3月25日上午7:06原告称“**:**有没有回复2月**费怎么结算?”。
2019年12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两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均载明:生活服务*清洁服务费,金额10355.99,税率3%,税额310.68元,价税合计10666.67元。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告四川新威公司提交的原告和被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企业信息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发票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3月11日、***于2019年11月29日至2020年3月25日与被告工作人员周猜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的**服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服务费53333.33元即5个月,每月10666.66元。因被告以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方式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项进行抗辩,且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支付**服务费,本院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客观存在。虽然原告与被告发生业务往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对每月付款金额、给付期限进行约定,但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明确有价税金额合计10666.67元,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中的“20191009C7城市运动中心报价方案”、“201910.30室内**合同”、“201910.31室内**合同”,能够认定每月**服务费为10666.67元,5个月为53333.33元。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绿茵传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新威环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5333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567元由被告成都绿茵传奇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陶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