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515号 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9号中保财信大厦16层16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源天能(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