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6执1006号之三
申请人: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蓬勃
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64141.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14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利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