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3号
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中保财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蓬勃,董事长。
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十一大街**v>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天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 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茂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