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5891号之一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瑞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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