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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压缩机有限公司、献县某某钢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区后太保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献县***钢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西八屯。
投资人,***。
******压缩机有限公司与献县***钢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276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沧州市献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规定,裁定如下: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6)第1025号裁决书,指定献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7年9月19日
地点:中院719室
合议庭成员:*********
书记员:***
***:***与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下面汇报主要案情: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8年4月生,住沧州市海兴县******6031号。
被执行人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开元大道盛泰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冀09执254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沧州市运河区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规定,裁定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沧仲裁秘字第0155号裁决书,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同意
***:同意。
***:同意。
合议庭意见:指定运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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