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14778号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新华区后太保村南,组织机构代码76342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住所地遵化市南环东路。
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本院依法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财产状况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廉政监督卡,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名下有存款、大额可供执行财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压缩机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遵化市南环西路富山矿山配件经销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