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普斯压缩机(石家庄)有限公司

某某等诉某某某某压缩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2002-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压缩机有限公司,地址:***市栾城区***村南车路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634228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0岁,正定县大**。 原告***、***与被告******压缩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及保全费820元,合计1622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