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1民初2002-2号
原告:***,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新区。
原告:***,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压缩机有限公司,地址:***市栾城区***村南车路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6342284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50岁,正定县大**。
原告***、***与被告******压缩机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及保全费820元,合计1622元,由二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