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523民初207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余晃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南齐村60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2********。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功桥镇东堡村委会元宝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4********。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功桥镇东堡村委会元宝自然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8********。
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502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