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某;申某;某某;某某;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523民初207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南峰镇余晃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东亭镇南齐村607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2********。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功桥镇东堡村委会元宝自然村2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74********。 被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功桥镇东堡村委会元宝自然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68********。 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福中福社区金港大厦金港中心A座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0705026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市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