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3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全州县。 被告: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066617935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振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